html模版重磅!河北這個地方掛牌出讓地塊全部"雙限雙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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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徐水區土地委員會召開2017年第二次全體會議,會上,審議修訂瞭土委會工作規則,調整瞭土委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全票通過瞭41宗擬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事項。會議議定,依據《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關於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掛牌出讓實行“雙限雙競”的實施辦法》(徐政辦[2017]78號)規定,今後我區房地產項目用地掛牌出讓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的“雙限雙競”出讓方式。

此次會議議定的13宗住宅用地,除1宗為園區返遷房不適用外,其餘12宗均采用“雙限雙競”出讓方式,其中:

1

區重點農業示范園區(漕河鎮)3宗住宅用地依據園區規劃統一建設,並配備一定比例園區配套和職工住房,土地掛牌起始價203.47萬元/畝,最高限價303.87萬元/畝,商品房銷售價格均價上限8000元/平方米,下限6790元/平方米;

2

城區(鐵路東)6宗二級地分別為土地掛牌起始價189.32-251.85萬元/畝,最高限價306.38-398.25萬元/畝,商品房銷售價格均價上限7000元/平如何申請註冊商標台中方米,下限5800-5920元/平方米;

3

城區(鐵路西)3宗三級地分別為土地掛牌起始價170.68-185.61萬元/畝,最高限價279.48-294.41萬元/畝,商品房銷售價格均價上限6500元/平方米,下限5530-5680元/平方米。

會議強調,此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掛牌出讓實行“雙限雙競”方式,是新時期全區土地交易方式的重大改革,是落實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重要精神,保障群眾住房需求,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證企業合理利潤的重要舉措,是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熟練掌握政策業務,嚴格操作程序,確保土地招拍掛依法依規組織進行。同時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各種違反“雙限雙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正常的土地和房產交易秩序。

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

關於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掛牌出讓

實行“雙限雙競”的實施辦法

原文如下

為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和省、市關於進一步加強雄安新區周邊房地產市場調控的要求,引導我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出讓采用“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的“雙限雙競”出讓方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明確供地前的限制內容

(一) 宗地開發建設要符合城市規劃,符合《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控制要求,所開發房產項目要做到提升城市品位,住宅地塊嚴格按控規建設對外沿街商業,設計好小區內部和沿街部分亮化,要體現外立面、建築節能、社區用房、物業管理、公廁、垃圾站、綠化投資強度、公共區域裝修等方面標準(具體細則由規劃局制定)。一層和地上的車庫計入容積率,不允許審批後加建。

(二) 對商品房銷售價格(銷售價格指均價,下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設標準、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稅費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商品房的銷售價格(車庫、車位、地下室不得與住宅搭售,對出售的車庫車位地下室制定價格上限,不超過11萬元/個)。

(三)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宗地位置,在明確宗地規劃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級別、區域位置、周邊環境等情況,“一宗一議”合理確定土地掛牌起始價與最高限價、房屋銷售價格上限與下限(在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及土地出讓底價(密封,在掛牌、競價現場公開)。

土地出讓掛牌起始價、出讓底價以土地評估價為基礎,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等因素;最高限價綜合國傢、省、市相關要求,結合我區近期土地出讓市場價格等因素,由國土局提出初步建議,報區政府審定。

商品房銷售價格上限綜合省市相關要求、近期我區房產市場價格監測數據、評估數據、走向趨勢及周邊商品房售價等數據;價格下限綜合土地出讓價格、整理成 本、建設標準、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稅費和合理利潤等數據,由住建、物價部門提出初步建議,報區政府審定。

二、土地競買規則

(一)土地出讓先采取競土地價格方式,若掛牌截止前無人再報價,且最高報價高於土地出讓底價未超過最高限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及成交價格,報價相同的以先提交報價單的為出價人;若掛牌截止前有人再報價,且最高報價高於土地出讓底價未超過最高限價時,則轉入現場競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及成交價格;掛牌或競價環節中最高報價達到或超過土地最高限價時中止競價,以土地最高限價為準,若隻有一個土地競買人認可接受時,則該報價人確定為競得人、土地最 高限價確定為成交價;若有兩個及以上土地競買人認可接受時,則轉為競房屋銷售價格方式。

(二)競房屋銷售價格環節中,凡接受土地最高限價的競買人均可繼續參加競買。以政府確定的房屋銷售價格上限為基準,向下競房屋銷售最高價格,房屋銷售最高價格報價不低於政府確定的房屋銷售價格下限(不含)時,按價低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及房屋銷售最高價格;當房屋銷售最高價格競到政府確定的房屋銷售價格下限時, 停止競價,采取競自持對外租賃商品房比例方式。

(三)競自持對外租賃商品住房比例環節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自持對外租賃商品住房比例,投報自持比例高者為競得人。自持對外租賃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五年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銷售,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依據市場水平共同商定。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投報自持對外租賃商品住房面積比例為100%時,則轉為競人才安置住房配比。

(四)在競人才安置住房配比環節中,開發企業須明確人才安置住房建設比例,人才安置住房建設比例高者為競得人。人才安置住房由開發企業無償為政府建設,產權歸政府,由政府提供給我區建設需要的各類人才租住。

(五)在雙向競價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判定不成交。

(六)自然人或者聯合體不得申請參加我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公開出讓活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區的競地規模嚴格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號)執行。

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國土部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土地轉讓條件、出讓地價、房屋銷售價格上限、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項目開竣工時間、配建要求等規劃、建設、土地使用條件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加快審批建設進度

(一)開發企業須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對因企業行為造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征繳土地閑置費;對因企業行為造成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閑置土地。

(二)開發企業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因企業行為造成3個月內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超過2次、6個月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三)對取得土地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並聯審批,開辟綠色通道,縮短辦理時間,推進審批提速。

(四)住建、國土、執法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批後監管,對開發企業開工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未及時開工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五、加強建設監管

(一)規劃部門依據國傢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查規劃設計方案,確保符合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體現周邊區域的現狀或規劃,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規劃、執法部門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嚴格依法查處不按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行為。

(二) 住建部門依據國傢相關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全程監管,對施工材料的標準嚴格把關,確保施工標準、工程質量不降低。依據綠化方案的審查標準,對項目綠化工程 實施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小區的綠化、景觀(含外景、夜景)、市政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嚴格依法查處開發企業在建設階段偷工減料、不按程序違法施工等行 為。

(三)對房屋質量進行額外擔保,開發企業出具建設工程總投資5%的質量擔保函,竣工驗收後台灣商標註冊代辦撤銷。

六、嚴格銷售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加土地出讓前,須提供誠信經營承諾書,承諾嚴格遵守本規定,承諾書與成交公示一並公開。

(二) 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房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允許出售的車庫車位須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車庫車位一價)備案, 不符合限價要求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備案。銷售方案中的申報價格與核定的價格不符的,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商品房經營者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 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每套房屋價格,每個車庫、車位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嚴禁通過裝修、提高車庫車位價格等方式變相提高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的房價款。

(三)按精 裝修交房的項目或房產,開發企業需按照裝修標準和檔次核定裝修單價向政府備案,相關部門審核通過並經公示後,可計入房屋銷售價格。

(四)新建商品房銷售對象必須為個人,禁止以團購、委托分銷等形式出售給企業或團體。

(五) 新建商品房必須實行銷售網上管理制度。區政府組織住建等相關部門向開發企業或商品房銷售單位派駐現場網簽工作人員,實行即銷即備。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必須通過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系統,如果實際銷售價格超過核定的最高銷售價格,不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嚴格落實購房實名制,購房人必須與專用 賬戶繳款人、預訂協議預定人、預(出)售合同購買人、預備登記預購人保持一致,認購後不得增加、減少、更改購房姓名,購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網簽備案等交易手續。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理銷售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炒賣房號,不得為他人違規轉讓期房提供便利和經紀服務。

(七) 新建商品房實行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商品房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住房預售許可證前,將專用賬戶報住建部門備案監管。所有購房資金必須存入專用賬戶。購房者憑專用賬戶繳款憑證和購房合同到住建部門辦理網簽手續。凡未經專用賬戶交易或超出房屋銷售價格交易的行為,不受政府保護,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

(八) 區內實行本新政後獲取土地的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動產證書後五年內不準交易。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樓盤在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時,其房屋售價不得超過同期同地段實施本政策的商品房價格。嚴格執行我區住房限購政策。否則住建部門不予辦理網簽手續,政府不予承認、不予保護。

(九)公安部門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銷售住房,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一房多賣”的,屬非法集資、 合同詐騙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價格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執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住建部門對已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付款性質 的費用進行銷售的違法預售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具備預售條件的樓盤,強化價格備案管理,明碼標價,嚴厲打擊不按備案價格銷售、隨意漲價、哄抬房價、價外加價、銷售合同價格與所收房款不符等違法銷售行為。

(十)對擅自降低或不執行規定住房建設標準,損害購房群眾利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住建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查處。對不遵守國傢、省、市 法律法規和我區商品房限購規定,擅自抬高房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其宗地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禁止其今後參與我區房地產開發。對不遵守規定要求,擅自抬高房價的房地產銷售或中介機構,由住建部門牽頭取締。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除遇國傢、省、市政策重大調整和不可抗力因素外,本政策長期執行。未盡事宜以細則補充,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台中商標申請代辦

2017年6月29日印

編輯:晚小伊、晚小狼

版權歸屬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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